hangyexinwen
随着城市电梯住房的日益增长,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越来越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使用单位针对社会大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更为重视电梯的设计、安全等方面,而对于电梯所产生的噪音是否达标的问题则容易忽略。当遭遇意想不到的电梯噪音困扰,居民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1年,熊女士在惠阳区购置了一套房产,入住后不久,就因为电梯运行的声音过大,被吵得无法入睡。原来,熊女士所购得的是一套复式结构的房屋,共有两层,其中主卧紧靠着整栋楼的电梯井。由于电梯缺乏降噪处理,每当电梯上下运行的时候,熊女士都会在房间听到声响,尤其是夜深人静的时候,噪音更大。
以下视频来源于惠州广播电视台
电梯长期产生的噪声让熊女士不堪其扰,据她所说,在此居住的两年时间,睡眠质量直线下降,也因此出现了头晕、头痛、记忆力减退等症状。而在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熊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过程中,熊女士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梯噪声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表明,二层卧室电梯运行噪声值为 31.3dB(A),卧室现场室内噪声检测最大声级数值为43.1dB。
那么,这个噪声值是否超过了排放标准,开发商又是否构成了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呢?
被告开发商认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规定,卧室、客厅等房间的昼间噪声值均应≤45dB(A),夜间噪声值应分别≤37dB(A)、≤45dB(A)。按照这个标准,电梯运行的噪声值并不超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案件,更应适用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该标准表明,A 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在国家并未明确出台相关标准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的噪声进行规范及评价的情况下,案涉房屋作为居民住宅,是以生活起居休息为目的的区域,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污染造成的身心健康损害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一般性社会公众认知,卧室中居民对噪声的可容忍程度应明显低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噪声污染标准,因此,涉案楼内电梯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更应当符合这项标准。
最终法院认定,开发商构成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判定开发商在一个月内对电梯井道实施减震降噪的相关措施,并且应当达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要求,同时,应当赔偿原告熊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住宅楼房越建越高,电梯日渐成为生活“必需品”。电梯在运行过程中,不免产生声响,而住宅是以生活为目的的区域,安宁环境则是起居休息的基本需求。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时,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等措施,此外,电梯生产安装方、物业等责任主体应定期对特定设施检测、维护,沟通联络,及时反馈,积极回应解决业主提出的相应问题。
马某于2018年3月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案涉房屋,与妻子、两女儿共同入住。马某一家入住后,因电梯噪声问题曾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未有回应。为此,马某一家作为共同原告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对案涉房屋所居楼宇内的住宅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让案涉房屋内的噪声达到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国家标准以下,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等费用。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房屋的儿童房夜间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起居室(大厅)昼间、夜间噪声也超过上述标准的最高限值。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所在楼宇的电梯噪声进行质量鉴定的意见,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可以认定案涉电梯噪声排放超过限值标准。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承担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限期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案涉电梯运行噪声排放限值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逾期未达标准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00元对四原告进行补偿至噪声达标之日止;向四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及检测费1000元。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人们购买房屋时,房子周边的环境和配套设施,其中包括噪声,都是考虑的重点,但电梯噪声在购买房屋时往往被忽视,也不易被察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的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电梯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的范畴。
居民住宅区如存在电梯噪声污染的情况,长时间必然会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本案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案涉电梯噪声排放超标,该处理结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同时提醒房地产开发商要关注噪声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文章来源:广东特种设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