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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共有产权电梯使用单位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3-08-25 09:37:42

       根据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简称“总局74号令”)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自2023年5月5日起,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并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以上述单位名义办理电梯安装告知、检验、使用登记、改造等手续。2023年5月5日前以共有人名义办理电梯安装告知或使用登记手续的电梯,电梯共有人须在2024年5月5日前按总局74号令要求委托相关单位管理电梯,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特此通告。

  

肇庆本地注册并取得电梯安装修理资格的单位清单(2023年7月).docx



(来源: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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